★介紹
該案由保險業(yè)金融機構直接報案觸發(fā),被告人陳某某、王某某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犯保險詐騙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5月20日,青海省西寧市城東區(qū)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 ( 四 ) 項,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王某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1萬元。
★基本案情
A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馬某與B保險公司同事閑聊得知,該公司有同樣追尾碰撞玻璃的案件,隨后將該信息找出對比,發(fā)現(xiàn)被撞貨車車牌均為青AU××××號,車主為陳某某,以此懷疑是人為事故,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B保險公司李某接到青BF××××別克車追尾報案后,B公司給王某某理賠29360元。經進一步核實,碰撞痕跡與事實不符,發(fā)現(xiàn)王某某以同樣方法向不同保險公司進行過理賠,有詐騙嫌疑,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某在本市城東區(qū)博文路經營了一家汽車玻璃裝潢店,因玻璃不好銷售,便預謀通過制造人為交通事故騙取保險公司賠償。遂從他處借到車牌為青BF××××的別克轎車,找被告人王某某 ( 系其妻弟 ) 商量后,以王某某名義于 2014年4月29日,在B保險公司購買別克轎車第三者責任險。同年5月13日,王某某駕駛裝載著玻璃的青AU×××東風牌貨車,陳某某駕駛別克轎車,在西寧至平安7000米處,別克車追尾撞向貨車,造成16塊所載玻璃受損,保險公司于5月22日賠付理賠金額款人民幣27360元。
2014年5月27日,被告人陳某某又在A保險公司購買青A5××××長安牌面包車第三者責任險。2014年6月3日,陳某某駕駛青A5××××長安牌面包車,王某某駕駛青AU××××東風牌貨車,在本市城東區(qū)經濟開發(fā)區(qū)車管所十字路口處,陳某某讓王某某在此慢車調頭,其追尾撞向貨車,造成貨車所載玻璃受損,隨后進行索賠。A保險公司于9月10日以電子轉賬方式將理賠賠付金額款55260元匯至以王某某名義辦理的銀行卡賬戶。所得賠付款用于陳某某償還汽車玻璃款及裝潢店租房費用。
★案例評析
犯罪手法分析有以下幾點:
一是關注理賠環(huán)節(jié)的洗錢風險,做好客戶身份識別工作。在理賠環(huán)節(jié),嚴格按照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guī)做好客戶身份識別工作,做好事故的盡職調查,提升識別客戶人為制造事故的能力,防范客戶通過人為制造事故騙取保費的風險。
二是建立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理賠信息共享機制。本案中陳某某在一家保險公司騙保成功后之所以短時間內運用相同的手法在另一家保險公司也騙保成功,很大程度上是保險公司未形成理賠信息共享機制。
三是加強保險業(yè)宣傳培訓活動,提升從業(yè)人員業(yè)務素質。重點加強保險業(yè)洗錢類型、洗錢特點的宣傳培訓,營造良好的保險業(yè)反洗錢工作氛圍,提升從業(yè)人員對可疑交易的識別能力,進而防范保險業(yè)洗錢風險。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